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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13家药店暂时不得经营药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9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7月份以来,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调三个暗访(飞行)检查组,对全市范围内药械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了暗访(飞行
 7月份以来,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调三个暗访(飞行)检查组,对全市范围内药械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了暗访(飞行)检查,发现有部分药品经营企业严重违反GSP规范,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经检查组会议讨论,决定撤销、收回部分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证书,从公告之日起实施。

  汉中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11家企业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镇巴县汉江大药房

  2.洋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利民药品超市马畅店

  3.洋县金水合作药店第二门市部

  4.汉中市派林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堰口店

  5.陕西宏信医药有限公司佛坪县分公司

  6.镇巴县泰康大药房

  7.西乡县健康福民药店

  8.勉县慈安堂药店

  9.勉县老百姓药店

  10.略阳县王家坪郙圣大药房

  11.宁强县健康大药房

  为加强药品经营安全的风险防控,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决定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此外,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铺镇药店和留坝县药材公司江口药材站零售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汉中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按国家相关规定,撤销GSP认证证书的,要重新申报GSP认证;收回GSP认证证书的,要进行复检验收。

  汉中市食药监局要求企业所在地县区局要加大督导力度,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属于收回GSP认证证书的,企业在案件履行完毕、自查整改到位后,向当地县区局申请复检,当地县区局复检认为合格的,报告市局后发回GSP认证证书。属于撤销GSP认证证书的,企业自查整改到位后,直接向市局申请认证,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证书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提出。

  GSP是药品流通环节必备资证,所有有关药品的经营、批发、零售的企业或单位都需向食药部门申请并获得GSP认证证书后才能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店在重新获得GSP认证前,暂时不得经营药品。

  此次飞行检查中,洋县仲景医药超市有限公司瑞康店等已立案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再做处理。

  来源华商报记者袁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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