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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了!定点药店6项违法行为受重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8  来源:药店经理人  浏览次数:2506
核心提示: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骗保、伪造保险登记等6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作出规定。按照《裁量基准》,对较轻违法行为,处骗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骗保、伪造保险登记等6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作出规定。

按照《裁量基准》,对较轻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2倍(含)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一般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3倍(含)以上4倍以下罚款。

对严重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4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

6项违法行为中,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以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两项处罚最为严重,存在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最少将被处以2倍以上罚款。

也就是说,以往案例中定点药店通告伪造非法销售凭证、套取医保资金的常见骗保行为,将至少被除以2倍数罚款。

总结以往案例,以下这些行为均构成骗保。

1、定点零售药店在提供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有盗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等4种行为,属于违法违规。

2、定点医疗机构虚假宣传、夸大病情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为未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保支付范围,人证不符、挂床住院、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等8种违法违规行为。

3、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过程中,如有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报销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结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等5种行为,也属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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