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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药业生产销售劣药再被通报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浏览次数:1628
核心提示:日前,江西省药监局发布的江西恒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江西恒康药业有限公司(恒康药业)因生产、销售劣药被没收违法所得14.78万
 日前,江西省药监局发布的“江西恒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江西恒康药业有限公司(“恒康药业”)因生产、销售劣药被没收违法所得14.78万元,并处罚款14.78万元,罚没款合计29.56万。

值得一提的是,恒康药业2018年间曾多次因药品质量问题被多个省市监管部门通报和处罚。

2018年2月13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的“湖北省药品质量公告(2017年第4期)”显示,恒康药业生产的3批次咳特灵胶囊(批号20170680、20170212、20170218)“性状”、“水分”项被检出不符合规定。

2018年5月14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的“安徽省药品质量公告(2018年第3期,总第49期)”显示,恒康药业生产的咳特灵胶囊(批号20170311)“性状”、“检查”项被马鞍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查出不符合规定。

2018年7月5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的“湖北省药品质量公告(2018年第2期)”显示,江西恒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咳特灵胶囊(批号20170106、20170309)被仙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出“性状”、“水分”项不符合规定。

2018年10月29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的“河北省药品质量公告(2018年药品监督抽检第3期)”显示,恒康药业生产的诺氟沙星胶囊(批号20170503)被检出“溶出度”不符合规定。

2018年12月4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药品抽查检验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11期”显示,恒康药业生产的咳特灵胶囊(批号20170329)被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出“性状”、“水分”项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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