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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于4月20日执行第二批全国集采中选结果 附配送企业名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浏览次数:1173
核心提示:3月27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关于本市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0〕29号】。 上海市将于4月20日执行第
 3月27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关于本市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0〕29号】。 上海市将于4月20日执行第二批全国集采中选结果。

通知明确,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协议期。协议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协议期届满;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此外,中选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请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签订购销合同,涉及的中选药品采购资金将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该通知再次强调加强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配送、验收和回款管理。还增加了配送企业在集中采购药品执行过程中必须做到货票同行,且提供的“带量采购药品采购、付款记录”中不能混有其他药品的采购、付款记录。

以下为上海市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含配送企业)

 

 

同日,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健委、上海市药监局联合下发《关于本市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0〕23号】通知提到,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等。

这则通知提到,与中选品种相同通用名称(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该通知表示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对未中选品种不得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的做法,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值得关注的是,为逐步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该通知指出上海市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在此基础上,为引导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收据的项目明细中应予标注,以供识别。

附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品种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种“价高药”个人提高的自负比例

此通知自2020年4月20日起实施,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需提高的药品自负比例执行时间由本市医保部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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