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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再出新规:一年一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16  来源:药店经理人  浏览次数:1180
核心提示:  医药网7月15日讯 近日,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
 
  医药网7月15日讯 近日,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实施。
 
  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评
 
  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一个自然年为一个信用评定周期。在评定周期6月30日后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该评定周期内不予评定信用等级,在此期间的信用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周期。评定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
 
  此外,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定点零售药店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被降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不得再上调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可以越级下降,不经过重新评定,不得上调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百分制,分为四级
 
  优:模范守信级别,分值在90分以上;
 
  良:一般守信级别,分值在80-89分;
 
  中:守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79分;
 
  差:失信级别,分值在59分以下。
 
  信用信息分值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构成,基本分默认为90分,加分上限为10分,减分不设限,扣完为止,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信用等级不同,奖惩机制不同
 
  信用等级为优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医疗保障部门可以给予以下激励:
 
  1、申请办理医疗保障业务时,给予优先办理;
 
  2、作为年度医疗保障部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3、作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范围调整的重要依据;
 
  4、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的审批、服务事项中,允许容缺受理;
 
  5、适当降低当年度预留款额度;
 
  6、适当降低日常监管频次;
 
  7、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信用等级为中、差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失信严重程度,可以给予以下惩戒:
 
  1、列入年度重点监管对象;
 
  2、不得参评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先进单位;
 
  3、适当提高日常监管频次;
 
  4、适当增加当年度预留款额度;
 
  5、除个人账户外,不得使用其他类别的医保基金;
 
  6、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解除定点协议,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7、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信用等级不同,监管力度不同
 
  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其信用等级分类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A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优的,除专项整治、飞行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可免于日常监督检查。
 
  B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良的,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C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中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检查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D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差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一年至少开展2次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针对被行政处罚的,重点检查其整改情况是否到位。
 
  梳理可知,苏州市出台这一文件对于信用等级评定进行了细致的打分制,并且根据信用等级给予定点零售药店不同的奖惩措施和监管力度。
 
  这一举措既有利于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体系,也有利于创造良好的药店流通环境,让医保基金更好地为百姓带来福利。
 
  附: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信用信息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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