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齐鲁网报道,《方案》总体要求明确,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按照“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的要求,实行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全流程监管,引导医药企业公平竞争;规范采购和使用,保证质量和供应,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采购周期不少于一年,符合条件企业可自愿参加
在集中带量采购方面,《方案》明确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采购周期不少于1年。品种范围从聚焦群众反映价格高、医疗机构用量大、患者受众面广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开始,逐步扩大。
在生产企业范围方面,《方案》明确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进口药品、耗材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自愿参加。中选企业须承诺在采购协议期内满足约定采购量供应需求。
在采购形式和采购量方面,《方案》创新采购方式方法,对申报企业按质量、疗效差异和市场认可度等因素划分评审组,对3家及以上申报企业的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申报企业1家或2家的评审组,议价确定中选结果。结合医疗机构相关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下年度计划采购量和上年度采购数据确定各评审组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并按照不低于计算基数50%的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不低于医疗机构报量的50% ,30天内完成支付
为确保取得降价格、惠民生、促改革的综合成效,《方案》制定了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落实、使用、结算、质量、供应等政策措施。
《方案》要求,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进行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不低于医疗机构报量的50%。改变以前由医药机构与药企分别签订合同的低效做法,由各市采购联合体统一与药企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方案》规定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30天内完成支付,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货款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方案》规定,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或等于同评审组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高于中选价的非中选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提高10%,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选用中选产品。
为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压力,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方案》明确规定在实现直接结算前,由医保基金按不低于中选品种合同约定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同时,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医保资金,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可用于相关人员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