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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高管离职,要求公司支付三十多万年终奖,是否予以支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10  浏览次数:6539
核心提示:通过真实案例,了解法律运用之劳动争议系列:基本案情:(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钱某曾工作于深圳XX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XX医药公司的关联公司,相
 通过真实案例,了解法律运用之劳动争议系列:

基本案情:(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钱某曾工作于深圳XX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XX医药公司的关联公司,相关制度统一适用),职务为业务开拓及发展总监,该公司向钱某出具的《聘用意向函》载明,钱某月工资为100,000元,另有特殊津贴31,000元,绩效激励奖金的具体金额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部门的工作表现及个人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决定,其他奖金发放细则参照员工手册和公司不时修订并实施的绩效激励方案。钱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在上海。2015年12月1日,钱某被任命兼任泰州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第3.1条约定钱某的月工资为税前108,737.10元(实际还包括交通津贴4,000元及特殊津贴31,000元);第3.4条约定:在本合同期间,XX医药公司可根据公司的奖金标准、条款、条件和数额评定并支付钱某的奖金。2019年1月22日,钱某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3月、2017年3月、2018年3月,XX医药公司分别向钱某支付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171,024元、163,199元、177,357.60元。2018年年终奖金,XX医药公司以钱某年终绩效考核未达预期为由,未予发放。

2019年4月15日,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医药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终奖金276,862.86元。该仲裁委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裁决书,对钱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钱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医药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终奖税前347,310.28元。

争议焦点:1.XX医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钱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

裁判要点: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年终奖金的发放与否,首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对年终奖金作出明确约定,XX医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有企业根据经营自主权,可以自行对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发放标准作出规定。结合XX医药公司对钱某历年来的考核情况及年终奖金发放情况、钱某提交的绩效管理流程以及钱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法院认为,钱某对XX医药公司“九宫格”的绩效评分机制是明知的。现钱某对XX医药公司根据薪酬制度中年终考评1分所对应的奖金支付比例为0而不支付年终奖金不予认可,但也未提供证据反驳XX医药公司的奖金发放标准,对钱某的意见难以采信。其次,双方对公司实行年终绩效考核的事实均无异议,XX医药公司认为年终奖金需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且数额并不固定,为此,XX医药公司提供了钱某2015年至2017年的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及工资明细予以证明。钱某则认为发放年终奖金是公司惯例,考核不需要参考业绩,考核结果与是否发放年终奖金并无关联。但钱某对此并未提供证据反驳XX医药公司的观点,对钱某的意见不予采信,并确认2018年年终绩效考核的真实性。再次,对于钱某2018年年终绩效考核评分,XX医药公司认为给钱某评定为1分,是基于钱某在负责泰州公司“PTX”疫苗进口项目期间存在不作为或失职。钱某则认为XX医药公司对钱某作出的年终绩效考核1分的评定缺乏客观依据,且未将考核结果告知钱某,不符合流程。法院认为,钱某作为公司的高管以及项目的负责人,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对钱某的考核难以做到具体量化的标准,但仍然可以通过日常的工作内容、项目的进展情况等予以体现。从在案证据看,与“PTX”疫苗进口项目有关的工作邮件均是发生在2018年9月之后,这也印证了XX医药公司关于钱某在2017年10月项目启动至2018年9月期间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抗辩意见。因此,XX医药公司对钱某作出1分的考评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钱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钱某于2019年1月份提出离职,离职时XX医药公司还未作出最终考核结果,因此XX医药公司也不存在不告知钱某考核结果的主观故意。

法院判决:

钱某要求XX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终奖税前347,310.2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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