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
原文如下: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示暂停采购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函》的要求,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经省有关部门审核与确认,对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暂停采购,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2年4月14日至4月20日17:00
如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业务受理-日常申请-公示期申诉)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完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