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湖南“两会”期间,湖南省人大代表高毅、刘令安、朱光葵、刘朝晖就同一问题提交建议并得到了答复,湖南省人社厅表示:医保协议药店不能经营非药品缺少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医保部门的职责范围。
对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能不能经营非药品这一问题,本公众号曾进行深入解读,《医保协议药店不能经营非药品?湖南省人社厅:缺少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医保部门的职责范围!》(点击标题直接阅读)。再次重申: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依法取得各类前置许可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即具备经营《营业执照》中许可的各类商品的法定权利。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零售药店销售非药品类商品设置禁止性条件,有些还是国家鼓励由零售药店经营的品类。然而,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却在医保准入方面设置障碍,以放弃非药品经营作为医保准入条件之一,这是以行政手段干预零售药店的经营自主权,违反了“法无禁止性规定即可行”的法理原则,缺乏审批依据。
四川省医疗保险局同意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这一肯定答复无疑是为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开了一个好头,相信越来越多的省份能正视、纠正医保协议药店“禁非”等地方性不合理政策问题,切实保障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