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之下,这位医药代表也太猖狂了吧!采取暴力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涉嫌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还有一个情节,女护士在挣扎过程中,咬伤了男子。这个应当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其实我国刑法明确,在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亦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担刑事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多次强调,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我认为对于恶意伤害医护人员、危及医护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我们应该“零容忍”。
不过这起案件中,还是有一点值得深思与反醒的。根据护士的案情陈述,这位医药代表平时就动手动脚,举止不端。这次由于自己大意,在归还骨科用的医疗器械的时候,一不小心到了停车场。正常情况下,向医药代表归还器械,应该是医药代表上去拿。而选择送到较少的停车场,不符合常规做法。这里面是不是有“猫腻”?明知道此男子行为不端,正常应该与他要保持距离,这位护士仍然前往人员较少的停车场与其会面,其目的让人揣摩不透。
洁身自好,可以避免无端的灾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