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必须严惩凶手!男子采用暴力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然涉嫌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存在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节的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虽然是在车内密闭空间内实施的强奸,但是在医院停车场内亦存在被不特定多数人看到的可能,应当结合当时的情况判断是否满足“在公共场所当众”的情形,即使不存在加重处罚的情形,我认为男子敢选择大白天、在医院内做出如此丧心病狂的事情,主观恶性极大!应当从重处罚!
2、女护士挣扎过程中,咬伤男子构成正当防卫!男子犯罪行为在先,女子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制止男子正在实施的恶行咬伤男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亦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担刑事责任!

3、我国最高法、最高检多次强调,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恶意伤害医护人员、危及医护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各方都应当“零容忍”!因而,我认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应当严判重判!光天化日之下,在女护士激烈反抗施暴者之后,这位医药代表用两根安全带绑住护士双腿,继续犯罪行为。如今,他表示认罪,等待他的十三年的刑期。这个案件非常蹊跷,值得讨论。根据护士的案情陈述,这位医药代表肖某平时就动手动脚,举止不端。这次由于自己大意,在归还骨科用的医疗器械的时候,一不小心到了停车场。向医药代表归还器械,大家如果用常理想象的话,就应该知道,应该是医药代表上去拿。之所以会到人员比较少的停车场,避开上班正式的环境,很有可能就是从医药代表手里取得贿赂。这是第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二,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人平时动手动脚,经过制止仍然会有这样的行为,就意味着女性和这样的人交往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距离。这位护士明明知道作为医药代表的不端举止,仍然前往人员较少的停车场与其会面,其中的目的不难想象。
第三,严重违反女性意愿,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按照强奸罪的判罚来说最少确实是三年。但从这个案例来看,明显情节恶劣,属于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无耻行为。但为什么最后的判罚,只是一个最底线的判罚,也值得深思。湖南娄底市一家公司的医药代表,在当地一家医院停车场车上强暴女护士,为了防止女护士反抗,还用车上的安全带捆绑她的双脚,直到人敲窗耍求挪车,才停止施暴。根据描述,在此过程中,女护士不断反抗,咬伤男人的右手,并且报警救助。当地检方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这名男子面临法律的严惩,娄星区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知情人士透露,男子姓肖,是娄底市一家公司的医药代表,长期供应一家医院的骨科耗材,和医院的手术室女护士李某相识。
2020年7月25日下午6:00,娄底市娄星区警方接到报警,称在医院停车场被人强暴。警方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抓获,根据肖某交代,女护士李某想还一把手术钳,肖某认为机会来了,和她约好医院停车场见面,李某应约来时,就发生开头一幕,把李某推入车内,强暴了李某。根据护士李某的说法,和他相识不久,他就对她语言调戏,乱摸乱动,让李某不堪其扰,没想到发生后来的这一幕。首先要说,李某糊涂,知道他是这种好色的男人,还和他去停车场单独还他东西,是太单纯还是太愚蠢?网友的评论很有意思,骨科耗材使用量大,有不少回扣,为啥到停车场?令人怀疑?既然多次骚扰还送上门,让人无法理解?就为了还一把手术钳?就冒着危险和这个男人见面,有点不合常理。当然只是推测,并没有事实根据,猜想就是谣言,可别胡乱传播谣言。单身女士,尤其是长得漂亮的女士,总是被一些好色之徒盯住,要远离这种男人,千万不要和他套近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