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院长收药品回扣费二十万余元被判刑

   日期:2016-12-17     浏览:231    
 利用卫生院院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医药公司业务员给予药品回扣费共计201000元。近日,经广西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

  罗某从2008年起担任靖西市某乡镇卫生院的院长。2008年至2011年,广西A医药公司开始为罗某所在卫生院配送药品,该公司业务员邱某(另案处理)为得到时任卫生院院长罗某在业务上的关照,先后四次给予罗某药品回扣费共55000元。

  2011年5月,罗某所在卫生院的药品配送公司由广西B医药公司配送,该公司业务员李某为增加药品销售业绩,安排其弟李某某(另案处理)和业务员漆某负责药品配送并协调药款结算事宜。期间,罗某共收受李某某让漆某转交的药品回扣费14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担任卫生院院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邱某、漆某给予的现金共20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避免损害结果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正义网百色12月16日电(通讯员 许兰敏 覃兰宽)利用卫生院院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医药公司业务员给予药品回扣费共计201000元。近日,经广西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

  罗某从2008年起担任靖西市某乡镇卫生院的院长。2008年至2011年,广西A医药公司开始为罗某所在卫生院配送药品,该公司业务员邱某(另案处理)为得到时任卫生院院长罗某在业务上的关照,先后四次给予罗某药品回扣费共55000元。

  2011年5月,罗某所在卫生院的药品配送公司由广西B医药公司配送,该公司业务员李某为增加药品销售业绩,安排其弟李某某(另案处理)和业务员漆某负责药品配送并协调药款结算事宜。期间,罗某共收受李某某让漆某转交的药品回扣费14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担任卫生院院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邱某、漆某给予的现金共20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避免损害结果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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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

2、医药商品购销员:从事药品采购、销售及咨询服务的人员。

3、中药调剂员:根据医师处方要求和病家需要,按照中医用药特点,从事中药饮片调配、中成药配方、临方制剂、非处方药销售和用药指导的人员。

4、中西医结合医师:将传统的中医中药知识和方法与西医西药的知识和方法结合起来,运用中医基础、经络腧穴学、针灸学知识及西医基础进行人体保健。

5、中医针灸师:将传统的中医中药知识和方法与西医西药的知识和方法结合起来,运用中医基础、经络腧穴学、针灸学知识及西医基础进行人体保健。

6、保健按摩师:运用以保健为目的的按摩技术,在人体体表特定部位施以一定力量的、有目的的、有规律的手法操作活动的人员。

7、康复理疗师:是指在有关康复、理疗、养生保健、健康调理、医院诊所等机构从事康复理疗工作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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