喉舒宁片微生物限度不合格
喉舒宁片(批号:190502,规格:每基片重0.31g),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03054,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检查】项下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广西恒力宝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喉舒宁片190502的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解除扣押的38000盒的喉舒宁片(批号190502)及后续召回20172盒喉舒宁片(批号190502),共计没收58172盒;
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柒佰捌拾壹元贰角(¥3781.20元);
3、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柒万贰仟陆佰贰拾伍元(¥72625.00元)1.5倍罚款计壹拾万捌仟玖佰叁拾柒元伍角(¥108937.5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拾壹万贰仟柒佰壹拾捌元柒角(¥112718.70元)。
二、广西张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酸枣仁含量不合格
2019年度广西药品抽验中,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受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在灵山县妇幼保健院抽取当事人生产的酸枣仁(批号1809020),送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结果为:酸枣仁(批号1809020)检验项目[含量测定]斯皮诺素不符合规定。
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当事人要求复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附件后,其结果为:酸枣仁(批号1809020)检验项目[含量测定]斯皮诺素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销售酸枣仁(批号1809020)在2019年度广西药品抽验中,经检验,其结果为[含量测定]斯皮诺素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劣药酸枣仁(批号1809020)违法所得2120元。
2、并处生产销售劣药酸枣仁(批号1809020)货值金额2120元2倍罚款共计424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