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生产、销售劣药车前草、醋延胡索案
主要违法事实:
经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QJ2021Y0165),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2021药5217),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车前草(批号201101),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项目不符合规定。
经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QJ2021Y0258),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2021药5954),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醋延胡索(批号200901),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总灰分项目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车前草、醋延胡索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6月1日履行完毕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