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纠纷案件中机构担责比例高
近日,与整形相关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比如深圳一女子整容失败,智力降至1岁婴儿水平事件。女演员高某也在微博自曝做医美鼻子整形失败的不幸遭遇,术后不但没有变美,还出现坏死等症状,并因此失去工作,损失片酬40万元,面临高额的违约赔偿200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梳理了近五年来受理的212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发现医疗美容纠纷中的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绝大多数为民营机构。美容就医者主要是中青年女性,以面部整形类居多,包括眼部、鼻部、耳眉、唇部、面部轮廓整形等医疗美容项目,占比52.9%。
其他常见的医美项目还包括美体塑形类;美白亮肤、除皱抗衰、祛斑祛痣、祛疤祛痘等皮肤美容类;牙齿美容类;植发/种发类等。
涉诉医疗美容行为给美容就医者造成明显器质性损害的案件量为82件,占比约42.1%,甚至还有死亡的案例。目前医疗美容机构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普遍存在虚假宣传、超范围营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多家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曾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但部分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在被处罚后,不仅未能有效整改,反而继续上述违法行为。这种多次被罚但仍屡禁不止的情况并非少数,其行为严重扰乱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不规范诊疗行为多发。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多存在:主诊医师负责制落实不严、病历资料缺失或记录不规范、医疗美容设计与美容方案记录缺失;诊疗行为操作不当、临床应用未经批准论证的“技术”;医用材料特别是植入假体等医疗产品来源不明等问题,进而引发医疗美容纠纷。
三、化名就医问题突出。部分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放任美容就医者使用化名就医,诉讼发生后,以其接诊的就医者与起诉主体姓名不一致为由否认就诊关系,导致诉讼主体资格查明困难。如无其他证据佐证,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及时制裁。
不过相关案件绝大多数以金钱赔付的方式达成和解。而且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比较集中,法院判决担责比例高。
案例一
轻信广告对医美认知不理性
孙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被告)行“耳软骨隆鼻尖术、鼻尖成形术、鼻翼缩小术”。术后,孙某因术区出现血肿在被告处行“鼻部血肿清创术”。孙某认为,被告在其网站及电话咨询中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其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美容整形,且被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与诊疗常规,在缺乏相关技能的情况下擅自手术造成其鼻部肿胀、流脓、左侧凸起、呼吸困难等损害,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诊疗过程中对孙某存在欺诈行为、医疗过错行为,并要求被告三倍赔偿其医疗费损失等。
经鉴定,被告对孙某的医疗美容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与孙某左鼻前庭组织隆起致左侧鼻腔狭窄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虚假宣传对孙某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整形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最终支持了孙某的三倍赔偿医疗费的请求及其他合理的诉求。
【风险提示】
法院解释,部分美容就医者轻信广告宣传,忽视医疗美容风险,对医疗美容效果缺乏理性认识。
医疗美容机构的虚假宣传极易引发纠纷,建议医疗美容机构规范营销,保证营销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虚构事实、不隐瞒真相、不夸大美容效果,严格在经审批、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杜绝并自觉抵制虚假宣传,避免因虚假宣传误导美容就医者,减少不必要法律追责。
案例二
化名就医就诊关系难以认定
谢某某化名“王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进行面部皮肤美容治疗,被告对其行注射玻尿酸、肉毒素、胶原蛋白等药物诊疗。术后,谢某某面部变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诉讼中,谢某某提交患者姓名为“王某”的病历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术前术后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即为“王某”。谢某某称支付医疗费的银行卡账户系其本人名下,支付时间与本案手术时间对应,且病历中患者签字处“王某”笔迹为谢某某书写,可进行笔迹鉴定。被告则辩称,谢某某提供的病历中患者姓名并非谢某某,不能证明谢某某系实际就诊者,不同意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风险提示】
法院解释,部分美容就医者出于个人隐私等因素考虑,在进行医疗美容项目中选择使用化名进行就医。当发生纠纷后,极易引发诉讼主体资格争议,如相关证据无法反映美容就医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美容就医者的权益保障将面临困境。建议美容就医者在医疗美容过程中,使用真实姓名就诊。
案例三
效果不好修复失败过错难查明
曾做过双眼皮手术的张女士,因对效果不满意便想通过“医美”的方式进行调整。经网络上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她发现,页面前三条全是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广告,“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医学博士王某某,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等广告语让张女士心动了。
2017年4月,她交了7.9万余元进行手术,然而术后,张女士双眼皮两侧增添新疤痕,下眼角增添赘皮,并且睁眼困难有拉扯感,干涩疼痛、畏光流泪,持续近一年。经多次沟通交涉,诊所承诺为张女士进行修复。2018年3月,张女士再次在该诊所处进行修复手术,但术后仍然无明显改善,眼睛功能一定程度受损。张女士将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诉至法院。
经查,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多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并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经鉴定,张女士的伤残等级属九级。在《关于对张女士鉴定案件的说明》中,司法鉴定中心以“鉴于医方的过错行为,尤其沟通上的不足,直接影响就医者对手术效果的满意程度,而这也是美容手术效果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为由,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
【建议】
随着医疗美容市场规模的壮大,医疗美容在为大众改善自身形象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因医疗美容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行业乱象问题也备受社会关注,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医疗美容机构及行业的健康发展。
基于此,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行为,净化医疗美容市场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法院针对医美机构、就医者分别提出了建议。
机构方
增强守法规范意识,强化自我管理
医疗美容机构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医疗美容相关诊疗指南或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医疗美容病历资料的书写与保管,未经美容就医者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其病历资料,妥善保护美容就医者隐私或个人信息。严格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不超诊疗范围执业。规范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与披露,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规范营销行为,不做虚假宣传、不行过度医疗、不使用质量缺陷或不合格的药品及医用材料、不使用未经批准论证的新技术实施医疗美容行为。
提升服务质量管理,减少风险发生
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明确医疗美容收费项目,做到标价清晰,并向美容就医者明确告知费用明细,保障美容就医者的知情权。实施诊疗前,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具体说明医疗美容风险、美容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对美容就医者开展或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完善纠纷处置机制,及时化解分歧
医疗美容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纠纷处置机制,畅通美容就医者的投诉反馈渠道。在纠纷发生后,妥善封存病历资料,不伪造、篡改病历资料;不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积极通过自身协调或沟通机制及时处置纠纷,化解矛盾。
就医者
选择正规机构就诊,维护自身权益
美容就医者应做好事前考察,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就诊,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切忌因轻信广告宣传而草率决定;将医疗美容费用支付至医疗美容机构账户,避免按他人指示向个人或其他非诊疗单位付款,造成自身权益受损,引发纠纷。
树立科学医美认知,提升风险意识
美容就医者应认识到医疗美容行为并非绝对安全可靠,可能产生并发症或其他人身损害,有一定的风险,对于美容效果的期待应理性。美容就医者应实名就诊,避免化名就诊引发维权难。
丰富法律知识,增强举证能力
美容就医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就诊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证据,包括留存就诊记录、付费凭证、医疗美容前设计方案等就诊资料。要客观理性选择维权方案,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行使申请鉴定等权利,尽量避免因证据不足或不理解法律规则导致维权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