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生产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
4月25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西洋参案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
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西洋参(190801))经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为:DZC20210606,全项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检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陆佰柒拾贰点贰伍元(11672.25元);
2.处违法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计贰万玖仟壹佰捌拾点陆叁元(29180.63元);
罚没款共计肆万零捌佰伍拾贰点捌捌元(40852.88元)。
罚款金额(万元)
2.91806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1.167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往期案例
2020年12月28日,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炒山楂,被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元(220.00元);2.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计伍佰伍拾元(550.00元),罚没款共计柒佰柒拾元(770.00元)。
02
违反GMP
行政处罚
4月25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重庆泰尔森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购进已切制的药材进行生产但未修订工艺规程,部分饮片未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炮制等违反GMP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内容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03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行政处罚
近日,河南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许昌长生药业有限公司案
处罚事由
当事人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结果
1.对当事人处贰百万元的罚款(¥2000000);
2.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
3.没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宏涛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工资收入伍万伍仟叁佰圆整(¥55300);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宏涛处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工资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贰万柒仟陆佰伍拾圆整(¥27650);
5.终身禁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宏涛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