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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企被处罚!罚款!吊销药品许可证!终身禁业!警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8  来源:中食药®信息网  浏览次数:6698
核心提示:01生产销售劣药行政处罚4月25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西洋参案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01

生产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


4月25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西洋参案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

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西洋参(190801))经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为:DZC20210606,全项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检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陆佰柒拾贰点贰伍元(11672.25元);

2.处违法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计贰万玖仟壹佰捌拾点陆叁元(29180.63元);

罚没款共计肆万零捌佰伍拾贰点捌捌元(40852.88元)。

罚款金额(万元)

2.91806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1.167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往期案例
2020年12月28日,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炒山楂,被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元(220.00元);2.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计伍佰伍拾元(550.00元),罚没款共计柒佰柒拾元(770.00元)。


02

违反GMP

行政处罚

4月25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重庆泰尔森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购进已切制的药材进行生产但未修订工艺规程,部分饮片未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炮制等违反GMP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内容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03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行政处罚

近日,河南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

许昌长生药业有限公司案

处罚事由

当事人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结果

1.对当事人处贰百万元的罚款(¥2000000);

2.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

3.没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宏涛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工资收入伍万伍仟叁佰圆整(¥55300);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宏涛处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工资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贰万柒仟陆佰伍拾圆整(¥27650);

5.终身禁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宏涛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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