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近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对行政处罚量裁中的情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办法》分别设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档次,并分别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的有关情形。
此外,在《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处罚依据和实施细则都进行了明确。
如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照实施细则:从轻处罚为,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2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为,不具备从轻或从重情形,且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为,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上,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02
减轻处罚应在最低限度以下
除了具体到细节的造成损失金额、处罚金额和罚款倍数,以及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相关的约谈有关负责人、是否暂停医保刷卡或是否解除医保协议,《办法》还对处罚的从轻、从重进行规定。
《办法》明确,给予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相应的行政处罚;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罚款为一定数额(倍数),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数额(倍数)与最低数额(倍数)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等定性不定量表述进行解释。
《办法》强调,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03
几经修改,更直观、易操作
实际上,在《办法》发布之前,2021年12月17日,河南省医保局起草了《河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截止规定时间,没有收到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但此次发布的版本,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版本,有了明显的调整。
如名称从《河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调整为《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一个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一个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实施细则到裁量基准,更直观、易操作,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体现了医保基金监管的规范化、专业化。
在《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中,有总则、基本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等内容,《裁量基准》是作为附件。
在内容上,裁量基准中也进行了优化,如在处罚依据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内容。
在表述和规定上,《裁量基准》也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如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合并调整为“实施细则”部分,将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修改,违法金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如上文提到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原本的《实施细则》中,减轻处罚有两档,分别为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1000元以下(含)并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并及时改正的;从轻处罚为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并及时改正的;一般处罚为不具备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且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从重处罚为认定违法行为情形:骗取医保基金6000元以上。
《裁量基准》中删去了减轻处罚的部分,其他条款修改为:从轻处罚为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2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一般处罚为不具备从轻或从重情形,且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下;从重处罚为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上。
具体来说,在正式发布的《裁量基准》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细化。
罚款为一定数额或倍数的,为保证行政处罚量刑适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可以在裁量阶次内,结合案情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设定为某一范围,而不是某一具体值。
其中《条例》第三十八条为两定机构的一般违规行为,第四十一条为个人的违规行为,设定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裁量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