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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凭处方售药,多家药店被罚!网友:应该取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1  来源:药店头条  浏览次数:10437
核心提示:未凭处方售药,多家药店被罚。2022年6月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当事药店销售记录显示2022年5月30日12:34分

未凭处方售药,多家药店被罚。

2022年6月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当事药店销售记录显示2022年5月30日12:34分销售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4935,批号:12202171,生产企业:上海全宇生物科技确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2.17,规格:14粒/板*3板/盒),现场提供不出该处方药的处方。

执法人员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980元(玖佰捌拾元整)。

近日,山东省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1年12月7日上午9时50分左右,该局执法人员针对市局GSP符合性跟踪检查反馈情况,对辖区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1、该药店12月2日销售的处方药阿莫西林颗粒(万邦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8A210101)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处方;

2、该药店销售的OTC药品咽炎片(批号:201004)计算机系统无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2021年12月14日前改正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2021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最终该局根据相关法律给予药店以下处罚:

1、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拒不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拒不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药店缺乏处方来源渠道,有网友留言:应取消药店凭处方买处方药

从药品管理初衷来看,凭处方卖处方药确实更有利市民用药安全。但是,从现今市场环境来看,零售药店所有处方药都凭处方销售似乎也很难,有药店人向药店头条表示,现在大部分医院都是电子处方,处方几乎很难流到药店,解决药店处方来源才是根本问题。

 一些市民也认为,阿莫西林、头孢、胰岛素这些药物,有的是生活中常用的,有的是慢性病患者每天都要用的,如果每次购买都需要开处方,不仅麻烦,也会影响其他人在医院就诊的患者。

另外有网友也在网上留言称,应该立刻取消药店凭处方购买处方药。

现在需要做的是处方药分级:一级处方药(医院急诊、专业科室用药),不允许药店经营;二级处方药(特殊疾病用药、特殊抗生素),必须凭处方购药;彻底放开三级处方药(普通抗生素、双轨中药处方药),真正做到方便群众买药。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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