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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巩固生意一药企向多家公司总经理行贿,药企和实际控制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6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6811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一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单位行贿罪的案件,一药企被告单位亳州市某中药饮片厂为了巩固生意向多家公司的总经理行贿,最终,药企和实际控制人被

近日,北京市一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单位行贿罪的案件,一药企被告单位亳州市某中药饮片厂为了巩固生意向多家公司的总经理行贿,最终,药企和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王某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是核心家族企业亳州市某中药饮片厂的实际控制人。2007年至2016年,为保证企业能够持续向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中药材及巩固与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给予时任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北京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已判决)钱款共计人民币240万元。

2016年至2018年,为巩固企业与北京某药材参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给予时任北京某药材参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纪某(已判决)钱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及美元2万元。

2017年至2018年,为保证企业能够持续向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中药材、解决货款抵扣问题及巩固与北京某股份公司的合作关系,给予时任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已判决)钱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

2017年至2021年,为巩固企业在江苏、山东、安徽地区的安宫牛黄丸经销权及获得安宫牛黄丸的持续供货,给予时任北京某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宫牛黄丸专销公司总经理田某(已判决)钱款共计人民币196万元。

2021年4月7日,王某被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带走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亳州市某中药饮片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某作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预缴罚金,均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单位亳州市某中药饮片厂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案释法】这是一起单位行贿罪的案件。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什么叫谋取不正当利益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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